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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与狗互相撕咬,造成了其中一只狗受伤,因此引发矛盾纠纷。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狗咬狗”事件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0%的损失。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原告黄某带自己的宠物狗去被告某店购物时,原告的狗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
事发时,原告未牵狗绳,某店的狗虽然用绳子拴住,但是在与原告的宠物狗打闹时挣脱了绳子,两只狗互相撕咬,导致原告宠物狗被咬伤。原告宠物狗因本案事故治疗产生费用共计2658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予以赔偿该笔损失。
法院审理
西乡塘区法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被告将犬只拴在经营场所的门外,但未做好固定措施,导致犬只挣脱狗绳与原告的宠物狗撕咬,造成“狗咬狗”事件的发生,原告的宠物狗因此受伤,被告作为其犬只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携带犬只出门,应当采取系犬绳措施,其携带犬只出门,未牵狗绳,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原告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作用力的大小,本院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50%的损失即1329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 记者 郑芳 通讯员 郑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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