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
“房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
(资料图)
法官却说“协议无效”
这到底怎么回事?
近日
福建厦门海沧区人民法院
受理了这样一起
离异夫妻物权确认纠纷案
一起来看!
怪事:
夫妻协议离婚
房产“全给”前妻
据悉
阿春和小范于2018年离婚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
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车子
均归女方所有
其中包括海沧某小区房产一套
而在此前
小范曾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跑路”——
2019年,小范从菲律宾回国后投案。经外地法院查明:小范曾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分得赃款200余万元。
当时,外地法院判决认定小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追缴赃款人民币200余万元。
然而
小范名下并无财产可执行
法院启动强制执行
评估拍卖其离婚时
约定给阿春的位于海沧区的一套房产
阿春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
主张讼争房产系其个人所有
请求异地某法院
排除强制执行
并诉至海沧法院
要求确认该房产由其单独所有
判决:
离婚协议无效
房产一人一半
厦门海沧法院认为:
本案为物权确认纠纷。
讼争的位于海沧某小区房产购买于阿春与小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单独登记在阿春名下,但婚后取得的不动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阿春与小范虽主张买房当时约定房产归阿春所有,但未提交相应的夫妻财产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书面约定,故该主张不予采信;
而且阿春与小范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也再次对讼争房产描述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系对夫妻财产共有的再次确认。虽然双方在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讼争房产约定归阿春所有,但该离婚协议签订时,小范已经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并分得赃款200余万元,小范在离婚中放弃财产而全部归阿春所有的处置财产行为,损害了被其犯罪行为所危害的被害人合法利益追偿,故该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讼争房产属于阿春与小范的共同共有财产,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应各分得讼争房产50%份额,故阿春诉求确认讼争房产全部归其全部所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登记在阿春名下的海沧某小区房产,其中50%份额的所有权归阿春所有,50%份额的所有权归小范所有;
二、驳回阿春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损害他人权益的离婚协议无效
法官说,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及婚生子作出约定,但被告在离婚之前实施了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且相关生效判决已判决被告应对刑事犯罪的被害人进行赔偿,犯罪行为实施后放弃夫妻共有财产,实际上侵犯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益,所以该放弃行为因损害了被其犯罪行为所危害的被害人合法利益追偿,该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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