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五好友小聚
难免会饮酒助兴
倘若共同饮酒后
(资料图片)
有人在回家途中身亡
同饮者是否需要担责?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
山东省郯城县一男子连续喝了两场酒
结果因饮酒过量乙醇中毒
不幸死亡
郯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6名共饮的“酒友”承担部分责任
赔偿死者亲属279501元
“酒友”们不服上诉
日前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喝酒成“悲剧” “酒友”要担责
2020年12月5日
禚某英在饭店组织一场饭局
邀请禚某朋、胡某等亲朋参加
饭局开始后
禚某朋、禚某某和胡某
共饮一瓶白酒
每人一杯
其他参与人未饮白酒
随后
禚某朋与禚某某又共饮一瓶白酒
此时
高某、陈某、于某在隔壁房间饮酒
禚某朋与禚某某自己喝完后
又到高某、陈某、于某的房间继续饮酒
结束后各自离开
禚某某在回家途中因醉酒昏迷在路旁
巡逻民警发现后
联系其家人并将其送回家中
次日8时许
禚某某在家中死亡
后经司法鉴定
系乙醇中毒死亡
郯城法院经审理认为
死者禚某某主动喝酒且过度饮酒
其亲属在其醉酒后
未能及时有效地采取救治措施
致使其醉酒身亡
本人和家人应当承担80%的责任
禚某朋在与禚某某和胡某共饮两瓶白酒后
让受害人在另一房间继续饮酒
对被害人的饮酒过度负有较大责任
且未履行将其安全送回家的义务
应承担10%的责任
胡某作为同桌饮酒人
未对受害人进行提醒相劝
致其过量饮酒
应承担1%的责任
高某、陈某、于某在死者已喝酒较多
且出现醉意的情况下
仍与其饮酒
三人应承担6%的责任
禚某英作为饭局的组织者
在受害人饮酒期间
未对其进行提醒劝阻
且亦未对受害人醉酒后回家的护送作出安排
存有过错
责任比例可按3%为宜
郯城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同桌饮酒者4种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
在参加宴请中
如果饮酒出事
有4种行为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法官也在此提醒
饮酒要文明、适度
千万不要赌酒、斗酒、劝酒
以免给自己和他人
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应当对自己的酒量有足够的认识
也应该意识到酒后产生的后果
在喝酒的过程中量力而行
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来源 | 南天一剑
标签: 共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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