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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审核认定办法(试行)》(简称《认定办法》)印发,《认定办法》明确规定对退出低保、特困供养的对象,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可直接转入这两类家庭认定程序,填补了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此前没有认定办法的空白。
据介绍,目前我国的低收入人口已明确界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等四类人群。其中,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两类对象近年来广西都已制定出台了有关审核认定操作规程,后两类对象没有制定出台相关的明确认定办法,仅在低保对象审核认定操作规程中作出一些可参照执行的规定。为此,广西制定后两类对象即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进行规范。
《认定办法》明确,对低保边缘家庭界定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2倍(具体以各设区市公布的标准为准,各设区市公布的标准不能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且未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的家庭。
支出型困难家庭界定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扣减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必需支出后低于当地年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未纳入低保、特困供养和低保边缘救助范围的家庭。
同时,《认定办法》明确了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并列出了不得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14种情形。其中,申请前6个月内存在大额财产转移(包括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金融货币变动以及房产、车辆过户等)行为且不能说明合理用途的;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3次(含)以上;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成员的日常消费行为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实际生活水平或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等情形均不符合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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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 记者 彭媛媛 实习生 覃柳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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