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对妻子深信不疑将家中房产的相关事项委托给她处理岂料妻子私下转移房产打算离婚几年过去了婚没离成二人却为了要回当初转移的房产一番折腾
近日思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4年,林先生与妻子在厦门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妻子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9月,林太太提出要抵押房子申办贷款,于是林先生办理了公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事项包括林太太有权出售房屋。
时隔两年多,林先生发现这套房子“不翼而飞”。
原来2017年10月林太太自述想把房子挂在别人名下等和丈夫离婚了再把房子要回来
在过桥公司(短期的资金融通商)的安排下,她拿着丈夫的委托书与毫不相识的钟氏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产总价430万元,首付130万元由过桥公司提供,经过4次转账,最终又回到过桥公司。剩余的300万元由钟氏夫妇向银行申办贷款,贷款发放至林太太的账户后,她就把钱全部转给过桥公司,用于支付按揭、税费、代办费等。
房子过户之后,钟氏夫妇从未占有使用过房子。
但过去两年了林太太也没和丈夫离成婚她想把房子过户回来却发现钟氏夫妇竟将房子另行设定抵押担保而且担保债务尚未结清还与其他案外人发生诉讼纠纷
为了要回房子林先生向法院起诉被告除了林太太还有钟氏夫妇
林先生:
妻子当初的做法是在转移婚内财产,损害了他的利益。林先生认为这份合同无效。
林太太:
在法庭上,林太太也表示这只是为了“挂名过户”,她实际上没有收取任何购房款。
钟氏夫妇:
钟氏夫妇却提出异议,他们认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而且当时林太太作为卖方,持有丈夫的委托书,还经过了公证。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林太太与钟氏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钟氏夫妇在购房时没有实际支付首付款,没有按月偿还银行的按揭贷款,不符合交易习惯;房屋从未交付钟氏夫妇占有使用,二人也没有主张过任何权利,不符合常理。钟氏夫妇与过桥公司工作人员的款项往来繁杂,他们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系善意买受人。
因此思明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在房屋抵押登记未注销的情况下林先生要求房屋恢复登记至林太太名下不予支持
最终思明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官说法
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离婚将少分或者不分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挂名人有可能出售挂名房产,或以挂名房产设定抵押,此时,真正的房主无法对抗善意买受人或善意抵押权人,不但无法实现借名挂房的目的,反而可能失去挂名房产,血本无归。
比如本案,虽然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要回房产,但如果挂名人没有足够的资金,无法注销抵押登记,执行起来仍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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