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产假】
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原规定延长30天),达到158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延长产假假期。
※其他情况: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施时间】
《实施方案》发布之日(2022年2月10日)起,女方尚在原规定产假期间的,可以按照《实施方案》规定享受产假达到158天;
女方已经享受完毕原规定产假的,不再享受《实施方案》规定的30天延长产假。
政策来源: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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