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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时间 2022-03-26 10:14:30 来源:桂林晚报  

桂林有许多人都喜欢养犬

但是总有一些不文明行为发生

明确了!

《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

7月1日起实施

希望更多养犬人士

能够遵守规则

营造良好养犬环境

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3月22日,《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明确养犬行为规范,并对养犬违法行为设置相应罚则。

养犬管理现状亟须法制保障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市民对环境卫生和幸福指数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由于我市养犬数量日益增多,安全养犬、文明养犬、健康养犬的呼声日益高涨。然而,目前我市养犬管理现状仍不容乐观,与广大市民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据市卫生防疫站报告,2018年以来,我市五城区有49188人注射了狂犬疫苗,全市范围发生狂犬病20 例。二是犬只未进行登记管理,造成饲养犬只数量、品种有所失控,犬只伤人、扰民问题较为突出。三是养犬人的义务和责任不清,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管。四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不明,管理不到位,造成流浪犬、遗弃犬增多,严重影响市容市貌。五是国家和自治区层面没有出台养犬管理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相关执法依据在不同法律法规中比较零散,且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为解决这些问题,保障市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适应全国文明城市的新要求,制定出台具有地方特色,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养犬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2020年12月2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条例》(草案)。2021年6月16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21年8月3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到桂林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对《条例》(草案)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我们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修改完善。2021年10月12日,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

划分三类养犬区域

实行登记制度

《条例》共分六章,分别为:总则、登记和免疫、日常管理、经营诊疗和救助、法律责任、附则。

哪些地方可以养犬,哪些地方不可以养犬?这是养犬人最关心的问题。据了解,养犬区域的划分目前没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参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和《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养犬管理的实际需要,划分成三类养犬区域。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区以及集体宿舍区、体育运动区,医院办公服务区,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学区、运动区和学生宿舍区为禁止养犬区。

除禁止养犬区外,城市建成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和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限制养犬区。限制养犬区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限制养犬区范围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适时调整。

除禁止养犬区、限制养犬区以外的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条例》对养犬数量和品种限制也做了规定:限制养犬区内,每户家庭限养两只。限制养犬区内禁止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犬只的品种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明确,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登记。养犬人自养犬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犬只自出生满九十日应当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条例》还规定,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犬只应当佩戴犬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用长度为1.5米以下的犬绳(链)牵引,使犬只保持在可控范围。

违反条例将罚款

逾期不改正没收犬只

为保证法规得以贯彻实施,《条例》对有关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没收等处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禁止养犬区内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一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二)在限制养犬区未经登记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三)在限制养犬区内超过数量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一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四)在禁止养犬区和限制养犬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大型犬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五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五)不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延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六)不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三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来源丨记者邱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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