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报讯(记者陈娟 实习生陈健敏)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3月24日,《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施行后,我市的养犬管理、养犬行为规范将得到法律保障。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养犬数量不断增多,城市养犬的有效治理成为目前城市管理的一大难题,因养犬引发的各类纠纷更是屡见报端。为解决这些问题,保障市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适应全国文明城市的新要求,制定出台具有地方特色,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养犬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2020年,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条例(草案)》,后经过多次多方征求意见和建议、实地调研、专家论证、修改,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议批准。
《条例》共包括总则,养犬区域和犬只免疫、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经营、诊疗和救助,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三十五个条文。其中,《条例》将养犬区域划分为禁止养犬区、限制养犬区和一般管理区。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区以及集体宿舍区、体育运动区,医院办公服务区,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学区、运动区和学生宿舍区为禁止养犬区。除禁止养犬区外,城市建成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和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限制养犬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养犬人应当履行犬只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义务,对犬只实施免疫接种。同时,在限制养犬区,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登记,即遵循先免疫后登记的原则。
《条例》对养犬人的日常行为规范,尤其对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的行为规范,作了明确规定,如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并遵守在限制养犬区内,犬只应当佩戴犬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用长度为1.5米以下的犬绳(链)牵引,使犬只保持在可控范围,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等。
《条例》对犬只日常诊疗和经营活动也作出规范,特别规定限制养犬区内禁止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活动。动物诊疗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犬只诊疗活动,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条例》注重从实际出发,协调整合各方利益,突出人性化的制度设计。如对市民关心的弃养犬、被没收犬以及无主犬,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犬只收容救助场所,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依法设立犬只收容救助场所。
此外,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在禁止养犬区内饲养犬只,在限制养犬区未经登记养犬,在限制养犬区内超过数量饲养犬只,在禁止养犬区和限制养犬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大型犬以及在限制养犬区携犬出户不为犬只佩戴犬牌、不用犬绳(链)牵引犬只、组织斗犬活动等行为将受到相应行政处罚,最高可处每只五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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