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3月1日起,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以及救助标准都有所调整。
记者从桂林市医疗保障局获悉,和此前的医疗救助规定相比,《通知》中扩大了“三类人员“的范围,新增了“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这一群体。调整后,桂林全市约有23.7万人可享受医疗救助。
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对象主要分为四类人员
一类人员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类人员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三类人员为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及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
四类人员为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同时,《通知》对各类人员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重特大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以及住院医疗救助都制定了标准,其中住院医疗救助的标准有所提高。
调整后的住院医疗救助标准
一类人员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二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5%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其他二类人员,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住院医疗救助起付线为年度累计达到3000元,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8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返贫致贫人口,住院医疗救助起付线为年度累计达到3000元,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7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来源丨记者唐霁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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