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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一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

时间 2022-03-07 08:57:24 来源:桂林生活网  

3月4日,七星区人民政府对桂林市七星区新建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4月3日,如有异议,请向项目指挥部反映。地址:桂林市绕城高速尧山出口正对面桂林市七星区新建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联系人:曾刚,电话:13507731215。

桂林市七星区新建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桂林市七星区新建村委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打造桂林国际旅游胜地,提升桂林城市品位,提高村民生活质量,现根据房屋征收的政策法规,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办法  

(一)提供安置房方式

1、安置对象:在项目征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户。

2、安置地点:桂林市七星区绕城高速尧山处西侧。

3、公寓房安置,安置房屋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4、安置标准

①有本村户籍、享受村民待遇的,按人均75㎡的建筑面积住房进行安置,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奖励10㎡的商业用房面积份额(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按份额分配收益)和每户一个地下室车位。                              

②不享受村民待遇,但有有证房屋的被拆迁户,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1:1进行置换,不享受商业用房面积份额和地下车位。

5、选房办法

选房以先签先选为原则,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的,取消选房资格,由指挥部按政策进行安置。

6、产权调换标准

①有证房屋产权面积按1:1比例进行产权置换。当有证房屋面积小于安置房指标面积的,差额面积按建设成本价购买;当有证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指标面积的,按1:1比例进行产权置换后,差额面积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或公寓楼补足。差额面积小于公寓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50%的进行货币补偿,差额面积大于公寓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50%的可选择接近面积的公寓房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超出面积在10%及以内的按建设成本价购买,超出在10%以上的按市场价格6000元/m2购买。

②无证房屋的村民,以建设成本价购买公寓房指标面积,如公寓房安置面积超过安置指标10%及以内的,按建设成本价购买,如公寓房安置面积超过安置指标最小户型面积10%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格6000元/m2购买。

7、公寓安置房屋建设成本价格

公寓安置房屋均为清水房,建设成本价格均暂定为2000元/㎡(建筑面积),以结算为准,结算价格大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结算价格小于2000元/㎡的,按实际计算。

8、自愿放弃安置指标面积的补助标准

公寓房安置方式,自愿放弃安置或部分放弃安置指标面积的,给予2000元/㎡的补助。放弃安置指标的按88㎡/人(含安置面积和奖励商业用房面积份额、地下车位)计算。

(二)货币补偿方式

1、有证房屋的村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评估价值基础上,一是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助;二是在规定时间15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的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16-30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31-45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搬迁奖励,超过规定时间45日没有签订协议的,不给予搬迁奖励。

2、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等于安置面积而选择货币补偿的村民不享受放弃指标的补助。

(三)自行落实宅基地建房方式

1、对象:有本村户籍、享受村民待遇、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安置的村民。

2、地点:符合村庄规划的建设用地。

3、标准:农房审批标准。

4、按农房建设要求、自行建设。

5、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有证房屋,在评估价值基础上,在规定时间15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的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16-30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31-45日内签订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搬迁奖励,超过规定时间45日没有签订协议的,不给予搬迁奖励。

三、无证住房自拆费标准

(一)自拆迁费标准:砖瓦房(盖水泥瓦)500—700元/㎡,砖瓦房(盖小瓦)600—850元/㎡,砖混房750—1000/㎡,具体补偿价格视房屋的新旧、装修情况而定。

(二)签约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给予200元/㎡的奖励,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被强制拆除的,没有任何奖励。

四、房屋装修、搬家、临时安置(过渡)等补偿补助标准

(一)有证房屋装修补偿标准:普通装修300元/㎡,精装修400元/㎡,豪华装修500元/㎡。在规定时间内签约的给予有证建筑面积装修100元/㎡奖励;在规定时间内交房的给予有证建筑面积装修100元/㎡奖励,不按时签订协议和搬迁的,不予奖励。无证房屋没有装修补偿。

(二)搬家补助费:产权调换的给予两次搬家补助费,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搬家补助费。每次搬家补助费按10元/㎡(产权面积)计算,每次搬家费总计不足700元的或无证房屋户,统一按700元给付。

(三)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1.公寓房安置的过渡期为24个月,货币补偿的过渡期为3个月,安排宅基地建房的过渡期为12个月。选择自行过渡安置,临时安置费按产权面积每月12元/㎡计算。

2.每户每月不足800元的或无证房屋户,统一按800元给付。公寓房逾期交房的临时安置费按150%支付。

3.选择由指挥部安排临时过渡安置的,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费。

4.安置房屋交付使用后,停付临时安置费。

(四)附着物补偿标准及被征收房屋内的空调和独立的水、电表等迁移按我区现行标准实施。

五、补偿、安置相关问题说明

(一)安置人数以公布《桂林市七星区新建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之日为准,即2021年  月  日。

(二)安置人数和安置面积的确定办法: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户,如在征地拆迁范围外有有证房屋的,确定安置人数是按安置标准(人均占地20㎡)扣除征地拆迁范围外有证房屋的人数。如一户多宅户的户籍人口为7人,在征地拆迁范围外有占地60㎡的有证房屋,安置人口确定时要扣除3人(60㎡÷20㎡=3人),即安置人口为4人,安置面积为300㎡(75㎡×4人)。抵扣征地拆迁范围外的有证房屋,经批准后可以在原址原面积按规定改建。

(三)村民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拆迁房屋钥匙交到指挥部后开始支付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公寓房安置方式的,房屋装修补偿费、其它补偿(自拆)费要与购房款抵扣,抵扣后,如有多余的款额,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拆迁户;如果不足抵扣的,则在安置房交付使用前30日内全部付清,未付清的,不予交房并停发过渡费。

(四)项目征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村民在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和自行落实宅基地建房三种安置方式中,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且在今后不再享受农村住房建设政策。

(五)未尽事宜由桂林市七星区新建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解释。

资料来源:七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签: 房屋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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