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处罚法规章可以设定什么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章可以设定以下处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不能够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受侵犯。所以行政法规不能对公民的人身权作出限制性规定或者惩罚性规定。
二、
行政处罚的有效期
行政处罚时效是两年。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
行政处罚办案程序
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是:
1.立案,行政处罚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2.调查取证;
3.审查决定,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付给被处罚人;
5.执行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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