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价格垄断行为包括哪些情形
价格垄断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1.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
2.通过限制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
3.在招投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
4.其他操纵价格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二、
价格垄断归哪个部门管
商务部的反垄断局、国家发改委的价格监督检查司、国家工商总局的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商务部负责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发展改革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其中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三、
价格垄断行政处罚有哪些
对价格垄断的行为实施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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