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劳动合同未到期解除怎样赔偿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未到期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没有存在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则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
二、
劳动合同什么时候正式有效?
劳动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劳动合同按其意思表达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这时劳动合同的内容才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事件回顾:
李某所在公司在2015年8月招聘了5名员工,并于2015年9月1日与这5名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约定正式履行合同的日期是在2016年1月1日。李某听说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就生效,签订与正式履行时间不一致,不知道以哪个时间为准。
法理分析:
劳动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劳动合同按其意思表达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这时劳动合同的内容才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实际上,劳动合同成立与生效常常是密切联系的。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且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的劳动合同,成立即生效,这就导致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的时间差距非常短,甚至可以忽略不计,由此造成一种假象: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完全相同的概念。而事实上,二者是截然不同的。
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经过协商,就合同的生效时间和条件达成一致,并且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即是双方订立具有附属条件或者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鼓励劳动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附属条件或者期限到期,劳动合同生效。如果双方并没有就合同生效的时间和条件进行约定,则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执行,即“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生效时间进行了约定,则要依据约定的时间生效。
本案中,虽然双方在2015年9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写约定了正式履行的时间,及生效时间为2016年1月1日,那么合同生效时间就是2016年1月1日。
三、
劳动合同章盖公章还是人事章?
都行,二者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上通常盖公章或盖合同章,劳动合同盖公章和合同章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通常大公司有合同专用章,小公司没有专门设定合同章,用公司公章代替。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签订后,签字盖章后生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合同订立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如下原则:
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协商一致原则
在合法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合意”的表现不能是单方意思表示的结果。
合同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因为各自性质的不同而处于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进行胁迫或强制命令,严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横加限制或强迫命令的情况。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等价有偿原则
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劳动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劳动者承担和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劳动任务,用人单位付给劳动者一定的报酬,并负责劳动者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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