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许可设定事项的具体范畴有哪些
行政许可设定事项的具体范畴如下: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二、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如下:
1.法律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和辩护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任保护原则;
6.监督原则。
三、
行政许可设定权分配是怎样的?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分配是指各种主要法律渊源形式在设定行政许可上的权力配置。
1.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2.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3.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4.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5.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6.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7.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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