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么条件下收养关系可以建立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2.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3.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二、
收养成立的效力
收养成立的效力:
1.关于养子女的姓氏。
2.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3.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者旁系血亲关系。
4.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三、
收养关系和抚养关系的区别
收养与抚养的区别是:收养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关系,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收养人依照法定程序同符合条件的被收养人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该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抚养是一种法定的义务,收养人对被收养人负有抚养义务,亲生父母对亲生子女也有抚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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