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信托财产的条件有哪些要求
信托财产的条件有以下要求:
1.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2.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3.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4.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二、
信托财产的特征有哪些
1.转让性
信托的成立,以信托财产由信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为前提条件。因此,信托财产的首要特征是转让性,即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信托人独立支配的可以转让的财产。
2.物上替代性
物上替代性是指任何信托财产在信托终了前,不论其物质形态如何变换,均属于信托财产。
3.独立性
信托财产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其独立性。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
三、
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谁
信托有效设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的其他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务于信托目的。对委托人来说,丧失了对该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该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其自有资产。找法网提醒您,对受托人来说,取得了该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之所以说是名义所有权,因为并不能享受这一所有权所带来的信托收益。对受益人来说,他取得了信托收益的请求权,即信托受益权。维持这种状况的条件是信托存续。
内容搜集整理于网络,不代表本站同意文章中的说法或者描述。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做任何保证或者承诺,并且本站对内容资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读者自行甄别。如因文章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邮箱:5 146 761 13 @qq.com 进行删除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