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
投资主体多元化是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效结合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是生产高度社会化的经济,而企业能否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占有一席之地,首先要看它能否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否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而这又主要取决于企业资本追逐利润的动机和能力。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单一资本结构的国有企业,很难作到自我约束,无法排除政府干预,难以始终把利润最大化作为经营目标,因此它的市场竞争力是很弱的,这已为国企改革的实践所证明。而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把单一投资主体的国有企业改造为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不仅有利于企业形成经济规模,而且有利于解决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问题,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与此同时,企业的市场意识大大增强,经营理念不断更新,资本运营方式进一步优化,从而市场竞争力普遍增强。
投资主体多元化是建立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前提,有利于推进公司制改革。片面强调国有股的绝对控股地位,国有股比例“畸”大,致使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走不出一人说了算、“内部人控制”的怪圈。把单一投资主体的国有企业改组为股权结构相对合理的多元投资主体企业,企业内部就形成了多个不同的产权拥有者,他们的共同利益是建立在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基础上的,共同任务是促使投资保值增值。所以,各出资人会充分发挥股东的作用,主动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努力保证企业各职能机构作用的有效发挥,积极参与决策和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讲,推进公司制改革,规范公司机制,必须从投资主体多元化抓起。
投资主体多元化是增强国有资本控制力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促进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通过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造,可以实现国企与国企、国企与外资、国企与民资的多渠道联合,吸纳相当数量的社会资本,并且使有限的国有资本在“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中,流向主导产业、优势企业、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国有资本集中度不断提高,国有经济整体布局得到调整和优化,实际控制力也就大为增强。山东省滨州地区先后有 100家国有企业在兼并、联合、嫁接中实现了重组,盘活国有资产 20亿元。投资主体多元化带来的不仅是国有资产量的增加,更是质的提高。 1999年,全区完成工业增加值增长 20%,利润增长 53%,利税增长 35%,企业亏损面仅 10%,其增幅在全省名列前茅。[page]
如何实施投资主体多元化?
实施投资主体多元化,在实践中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对于新建企业,一起步就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实行股权多元化;二是对于现有国有企业实施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造,这是当前国企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从滨州的实践看,主要有以下几条路子。
“转”,即债权转股权,单一变为多元。当前,负债率过高、利息支出多、财务成本大,是许多国有企业亏损上升、经济效益下降的重要原因。要使国有企业摆脱困境,必须下大力气解决国有企业高负债问题。实施债转股,将符合条件的重点国有企业欠银行的债务,转为c管理公司的股权,这是解决国有企业负债过高问题的好办法。债转股是手段,不是目的。通过债转股将债权人变为企业的投资者即股东,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有利于形成有效运转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联”,即用企业有效资产联合外来投资。对一般竞争性行业的特困国有企业,先将一部分有效资产剥离出来,吸引国内法人、自然人或外商投资,然后与外来投资者联合重组改制,形成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在联合问题上,要突破传统观念,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使困难企业“背靠大树”,尽快走出困境。滨州地区原第一棉纺厂、第二棉纺厂都是资不抵债的大型困难企业,生产经营难以为继,职工发不出工资,处于濒临破产境地。 1998年开始,滨州魏桥集团和香港华润集团注资控股,组建了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起死回生,焕发出了前所未有的生机和活力,由亏损大户变为盈利大户。
“增”,即在企业内部培植增加新的投资主体。企业的经营者和职工是与企业命运息息相关的群体,他们有什么样的精神状态,对企业的关切度多大,是决定企业兴衰的关键。因此,把他们培植成投资主体,参与企业改制,使企业成为他们“自己”的企业,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在这个问题上,滨州地区做了两方面的尝试。一是将智力要素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参与收益和分配,成为新的投资主体。如滨州魏桥集团由一个不起眼的小棉纺厂,发展成为目前拥有 33万纱锭、 5000台布机、 2万职工的亚洲最大的纺织企业,经济效益连年增长。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根据经营者的贡献,政府给予其 1000万元的奖励,将纳税后的 800万元折成经营者的股份,使经营者持股比例占到了改制企业总股本的 2.57%。二是在企业内部组建职工持股会,以社团法人资格向企业投资,形成新的投资主体。近两年来,滨州地区共组建职工持股会 44家,吸纳投资 9000多万元。[page]
“减”,即减持国有股。目前已改为多元投资主体的上市公司和没有上市的公司制企业中,绝大多数国有投资主体持股比例过高,占绝对控股地位。从实践看,这不利于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不利于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的企业应采取多种办法,适当减持国有股。对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向二级市场配售、协议转让等办法,减持国有股。对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可将部分国有产权转让给国内法人、自然人和外商,或者在企业扩股、新增投资和新上项目时,广泛吸纳非国有资本入股,达到减持国有股的目的。在国有持股比例上,可实行优势控股或有效控股,也可参股。对未改制的一般竞争性企业,在改制时,则不规定国有持股比例。对于国有经济没有优势的领域,国有资本应逐步退出。
“参”,即多个国有法人之间相互参股。国有法人之间通过技术、设备等生产要素折价入股或资金投入,使国有独资公司从单一国有股东变为多元国有法人股东,形成多元化的股权结构。从实践过程看,对有些国有大型企业进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造时,在不允许非国有资本进入的情况下,吸收其他国有法人之间参股,以形成多元投资主体,是一种比较现实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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