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定扶养关系人有哪些
法定扶养关系人有:
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关系。
子女包括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生子女指有血缘关系的子女,而不考虑是否婚生和是否超生。养子女指依法建立了收养关系的子女。所谓依法,是要求收养手续必须符合《民法典》的收养编规定,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民间收养不属于养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的界定相对比较复杂,一般指现在共同生活的、配偶与前夫(或前妻)生育的子女。
2.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关系。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具体界定标准同上)。
3.对配偶的抚养关系。
4.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关系。
5.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关系。
6.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的扶养关系。
7.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的扶养关系。
根据现行法律,只有以上七种情况属于法定扶养关系,其他都不是。
二、
不履行抚养义务怎么办
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另一方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1.请求有关部门调解;当夫妻间因履行扶养义务问题发生争议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2.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有扶养义务的夫妻一方履行扶养义务,这是夫妻一方采用司法救济的方法维护其权利,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必要时,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3.情结恶劣,构成遗弃罪时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致使需要量扶养一方陷入生活无着落的境地,从而构成遗弃罪的,则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时亦不免除其应当继续承担的扶养义务。
三、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具体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1.当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
2.当配偶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3.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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