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婚假有8至10天。上海市公民除享受法定的1至3天婚假以外,增加婚假7天,此时婚假应当连续使用。若是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职工享受婚假待遇的,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克扣职工工资。
法律依据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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