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证据保全可以公证吗
电子证据是可以进行公证的。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属于证据保全公证范围,其目的在于以公证文书的形式将能够证明某个客观事实的电子数据固定化,以便厘清事实,确定责任,解决纠纷。我国目前公主机构开展的电子证据保全业务主要有:网页保全、电子邮件保全、手机短信保全等。
《公证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有类似规定,即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由此可见,经公证保全的电子证据具有法定的公信力,直接证明作用及优先的证明力,电子证据证据保全作为证据出示还是需要做公证。
二、通过保全公证对电子证据取证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以外,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有鉴于此,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保全是电子证据取证的最佳方法,在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中以下问题尤其值得关注:
(一)慎重选择保全证据的公证机构。
(二)尽量在公证机构进行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三、什么是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属于证据保全公证范围,其目的在于以公证文书的形式将能够证明某个客观事实的电子数据固定化,以便理清事实,确定责任,解决纠纷。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使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具有以下特点:
(一)全方位性。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对象仅限于电子证据本身,还包括有关人员提取电子证据过程中的行为,以确保其具有当事人预期的证明效力。例如在办理网络信息的证据保全时,公证员就必须全程监督有关人员获取信息的全过程,对取证人、取证地点、所使用的电脑、操作电脑的步骤、进入网页的程序、电脑中出现的内容及其复制过程进行详细的记录,必要时应当对现场情况进行摄像和拍照,以保证所获取的网络信息具有作为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真实性。
(二)超地域性。公证的管辖是以地域管辖为原则,行为地管辖为例外,而电子证据传播的无限性和传播过程的精确性使电子证据保全公证超越了地域和行为地管辖的限制,公证机构只要能够合法获取并保存有关的电子证据即可为当事人进行保全公证,而不必探究该电子证据的原始出处或存放地点。例如在办理手机短信证据保全时,该手机短信的原始存放服务器与公证处可能不在一地,发送人和接收人也可能身处两地,但只要申请人是该手机的手机卡的合法人持有人或所有人,公证处即可为此办理证据保全,无须要求当事人一定要在服务器所在地或行为发生地办理公证。
(三)传统性。电子证据的脆弱性要求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所采用的保全手段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与现代化的电子手段相比较,传统手段在稳定性和安全性上无疑有着更高的优势。因此在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固定有关证据时仍需采用胶片、纸张等传统介质和手段,对一些无法固定在传统介质上的多媒体文件如Flash或数码照片等,则需完整保存其存储介质如光盘、软盘、存储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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