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在我们接触保险的时候就会碰见,了解他们的职责。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法设立,受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委托,对保险标的进行鉴定、估计损失、调查、调整赔偿,并向委托人收取报酬的公司。
是指以第三人的立场,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办理保险标的的鉴定、损失估计、理赔等调查,并出具证明的人。
保险公估人的职能
1.评估职能
保险公估人具有广泛的(保险)评估功能,包括检验功能、鉴定功能、评估功能、损失评估功能和调整功能等。在国际上,保险公估人包括主要从事会计事务的理算师、主要从事调查和检验、估价事务的测量员、主要从事估算和评估的公估人。
虽然它们有不同的名称和不同的业务优先级,但它们都可以执行各自的保险评估功能。保险公估人对保险标的进行评估,得出评估结论,并说明结论的充分依据和推理过程,体现其评估功能。
评估职能是保险公估人的核心职能。保险公估人履行的评估职能,可以使赔偿案件得到快速、科学的处理。
2.公证功能
保险公估人具有丰富的保险公估知识和技能,在判断保险公估结论是否准确方面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资格;保险公估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代表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从中立、公正的立场科学、实事求是地行事。
公证职能是保险公估人的重要职能,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这种公证功能虽然不具有确定赔偿案件的功能,但具有促使案件结案的功能,因为保险当事人很难找出原因或者与公开评估结论不同的原因;
第二,虽然这个公平功能没有法律效力,但是这个结论是可以用法律来检验的。这是因为:保险评估师的鉴定结论确认后,保险关系双方接受后才能结案。一旦保险关系的一方不能接受,最终决定权在法院。但保险公估人可以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出庭辩护,甚至可以被聘请为诉讼代理人出庭诉讼,以促使对方在对委托方负责的原则下接受既定结论,尤其是评估报告。
3.中介功能
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中介,从事保险经济活动,参与保险经济利益分配,为保险双方提供服务,中介功能明显。这是因为:
第一,保险公估人可以同时委托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第二,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从事保险公估业务。保险公估人从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取得保险公估佣金,作为中间人进行保险公估,收取合理费用。这样,保险公估人作为中介独立进行保险评估,从而得出评估结论,促使保险关系当事人接受结论,为保险关系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将中介功能发挥的淋漓尽致。
保险评估是什么意思?
在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通过代理人和经纪人扩大业务和理赔,扮演裁判和运动员的双重角色,不可避免地导致赔偿纠纷。保险公估人既可以委托给保险人,也可以委托给投保人,但不代表保险人或投保人,而是站在独立的立场上,与上述双方保持平等的距离关系。
能够对委托事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不仅可以减少赔偿纠纷,更好地实现保险的经济赔偿功能,还可以帮助保险公司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保险公司的声誉。
保险公估业的存在是市场发展、保险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其存在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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