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约自杀
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为行为人没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行为人受托杀害对方,然后自杀未逞的,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以考虑从轻处罚;以约定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
二、致人自杀
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如果行为人之前实施过某种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就应根据其之前的犯罪行为定罪,并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从重或选择更重的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三、逼迫、诱骗他人自杀
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是否有故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意图,其行为是否足以在特定环境下导致他人自杀。如果两者缺一不可,就不应视为故意杀人罪。
四、教唆、帮助他人自杀
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由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缺乏正确的自杀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不仅要以故意杀人罪处罚,还要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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